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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 “币流” 锁定原罪!上海检察破解虚拟货币外汇犯罪取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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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为一起持续三年多的虚拟货币非法汇兑案画上句号。郭某钊、范某玭等人利用泰达币搭建跨境换汇通道,涉案金额高达 2.2 亿余元,最终分别因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这起案件不仅揭开了虚拟货币沦为非法买卖外汇 “遮羞布” 的黑幕,更为司法机关打击新型网络金融犯罪提供了宝贵经验。

案件的核心犯罪模式极具隐蔽性。2018 年至 2021 年,郭某钊受雇搭建非法汇兑网站,换汇客户先向境外账户支付外币,网站用外币购买泰达币后,由范某玭通过非法渠道变现人民币,再转至客户指定账户,整个流程形成 “外币 — 虚拟货币 — 人民币” 的跨境转换链条。詹某祥、梁某钻则为交易提供银行账户和虚拟货币账户,成为犯罪链条的帮凶。这种借助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无国界特性的作案方式,给侦查取证带来极大挑战。

面对境外取证难、资金链路复杂的困境,司法机关的精准突破成为破局关键。宝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后,与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多次会商,明确案件核心取证方向 —— 厘清跨境资金链路。办案人员通过全面调取网站后台数据、银行流水和第三方支付记录,从海量信息中锁定虚拟货币交易关键节点;同时创新性地将虚拟货币交易哈希值、时间与数量,与银行转账、网站订单数据交叉比对,成功关联三条独立币流,完整还原了资金跨境流转轨迹,为定罪量刑提供了铁证。

审查起诉阶段的精准定性,彰显了司法的严谨性。检察机关结合各被告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和客观行为区别追责:郭某钊搭建犯罪平台、范某玭直接参与汇兑操作,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詹某祥、梁某钻虽未明确知晓非法换汇细节,但对帮助网络犯罪具有概括认识,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责。这种差异化定罪,既坚守了 “主客观相统一” 的刑法原则,也为类似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清晰指引。

此案的典型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其一,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边界:即便其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但若成为非法买卖外汇的媒介,相关行为仍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主观明知程度则是区分罪名的关键。其二,探索了新型金融犯罪的取证路径,通过区块链交易记录与实名信息的比对,破解了虚拟货币交易匿名性带来的侦查难题。其三,凸显了多部门协作的重要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联动,构建了行刑衔接的有效格局,为打击新型外汇犯罪提供了机制保障。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虚拟货币相关犯罪不断迭代升级。郭某钊团伙案的查处,既是对此类违法犯罪的严厉震慑,也警示市场主体:虚拟货币绝非法外之地,任何试图借助其规避监管、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司法机关的精准办案与机制创新,更为守护金融市场秩序筑牢了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