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被诈骗后,80万损失如何追回?——厦门司法破解虚拟货币处置与退赔执行难题
在虚拟货币犯罪的司法叙事中,定罪量刑往往只是上半场。真正的下半场,亦即关乎被害人切身利益与司法实效的涉案财物处置,却因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价格波动剧烈等特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深水区”与“硬骨头”。福建省厦门市审理的这起虚拟货币诈骗案,其裁判精髓远不止于对八名被告人的定罪判刑,更在于它系统性地回应了涉案财物处置的三大核心诘问:处置的前提为何?处置的对象是什么?处置的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如同一份精密的司法操作指南,为同类案件的财物处置提供了可复制的范式。
一、 处置前提之锚: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司法确认
任何有效的司法处置,必须建立在标的物属于法律应予保护的合法财产这一基石之上。若虚拟货币被视为“违禁品”或“非法利益”,则处置方式将是“没收”而非“退赔”。本案判决的首要贡献,正是为处置行动锚定了法律前提。
法院并未因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的限制而采取“一刀切”的否定态度,而是进行了精细化的司法审查。核心逻辑在于区分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与 “自然人间的特定交易行为” 。前者是监管打击的对象,后者则在未违背公序良俗时,属于民事主体处分财产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判决明确承认了虚拟货币具有经济价值与可交换性,属于刑法诈骗罪所保护的 “财物”。
这一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它意味着,被害人用于购买虚拟货币的80余万元人民币,其财产权利属性并未因支付目的的“特殊”而灭失。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因此,司法处置的根本目的,从“没收非法所得”转向了 “修复被侵害的财产关系” ,即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这一定性,为后续的所有追赃挽损工作提供了正当性来源和清晰的行动方向。
二、 处置对象之辨:从“处置虚拟货币本身”到“追索对应购币款”的务实转向
虚拟货币处置面临一个天然的技术困境:如何查找、扣押、变现一串存在于区块链上的数字货币密钥?其匿名性可能使得赃款流向难以追踪,其价格剧烈波动则让价值评估与变现充满风险。本案判决展现了一种极具现实智慧的 “迂回”处置策略。
仔细审视判决主文可以发现,法院最终的处置命令,并非直接“追缴比特币或以太坊若干”,而是 “责令退赔人民币若干元” 。这并非疏忽,而是一种基于现实的理性选择。本案犯罪行为的实质,是被告人以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人民币资金。虚拟货币在此仅是交易的“媒介”或“标的”,而非最终的犯罪所得形态(被告人骗取的是钱款)。因此,处置的核心对象,自然回归到这笔被非法转移的法定货币上。
这一转向巧妙地规避了直接处置虚拟货币的司法难题。它不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掌握虚拟货币的钱包地址和私钥,也不需承担其保管、估价和拍卖的风险。司法资源得以聚焦于更传统、更可控的追查资金流向、冻结银行账户、追缴赃款等环节。这种 “穿透虚拟交易形式,锁定法定货币实质” 的处置思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极高的可操作性,确保了对被害人利益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
三、 处置责任之析:“主犯连带、从犯按份”的精细化责任切割
在确定“退赔人民币”这一处置目标后,如何在多名共同犯罪人之间公平且有效地分配这一责任,成为最终的挑战。若责任划分不清,要么导致互相推诿、执行落空,要么造成责任畸轻畸重、有失公允。本案二审判决所确立的 “主犯连带,从犯按份” 的区分责任模式,堪称处置责任划分的经典范例。
1. 主犯(韩某某、黄某某、高某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三人是犯意的发起者、犯罪的组织者和最大获利者,对整个犯罪后果负有全面、主导的责任。判决责令三人对尚未退赔的61万余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被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或数人主张全部剩余赔偿。这极大地增强了债权实现的保障,避免了因部分主犯无能力赔偿而令被害人损失无法弥补的局面,体现了对犯罪核心力量的严厉惩戒和对被害人权利的有力托底。
2. 从犯(曹某某等四人):承担按份(限额)退赔责任。
此四人是受雇前来、扮演特定角色、领取固定“报酬”的配合者。判决明确,他们仅需在各自实际违法所得的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例如,从犯曹某某分得1.4万元,其退赔上限即为1.4万元。对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从犯,其退赔义务即告终结。
这种责任划分模式,精准契合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与“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它避免了让获利微薄、作用次要的从犯为全部巨额损失“买单”的不公,也防止了主犯利用从犯分摊责任而减轻自身经济惩罚的可能。它如同一把精密的外科手术刀,在共同犯罪的“肌体”上,根据各参与者的作用力与获益程度,进行了清晰、公平的责任切割,使得处置判决既具备强大的执行力,又经得起公平正义的审视。
结语:从个案处置到规则供给
厦门这起虚拟货币诈骗案的处置实践,其价值远超个案本身。它系统性地构建了一个从 “财产属性确认” 到 “处置对象厘清” ,再到 “责任主体划分” 的完整处置逻辑链条。这套逻辑,既尊重了虚拟货币作为新型财产的现实,又立足于司法权的可行边界;既贯彻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宗旨,又体现了区分对待、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
它向市场传达了一个明确信号: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并非进入法外之地,司法机关有能力、有智慧追索并处置涉案财物。同时,它也向司法系统提供了一份宝贵的“操作手册”:在面对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犯罪时,应秉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灵活运用法律工具,在坚守公平正义底线的同时,务实、创新地打通追赃挽损的“最后一公里”。此案标志着我国司法在涉虚拟货币犯罪财物处置领域,从被动应对走向了主动建构规则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