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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被诈骗后,80万损失如何追回?——厦门司法破解虚拟货币处置与退赔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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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拟货币犯罪的司法叙事中,定罪量刑往往只是上半场。真正的下半场,亦即关乎被害人切身利益与司法实效的涉案财物处置,却因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价格波动剧烈等特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深水区硬骨头。福建省厦门市审理的这起虚拟货币诈骗案,其裁判精髓远不止于对八名被告人的定罪判刑,更在于它系统性地回应了涉案财物处置的三大核心诘问:处置的前提为何?处置的对象是什么?处置的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如同一份精密的司法操作指南,为同类案件的财物处置提供了可复制的范式。

一、 处置前提之锚: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司法确认

任何有效的司法处置,必须建立在标的物属于法律应予保护的合法财产这一基石之上。若虚拟货币被视为违禁品非法利益,则处置方式将是没收而非退赔。本案判决的首要贡献,正是为处置行动锚定了法律前提

法院并未因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的限制而采取一刀切的否定态度,而是进行了精细化的司法审查。核心逻辑在于区分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自然人间的特定交易行为 。前者是监管打击的对象,后者则在未违背公序良俗时,属于民事主体处分财产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判决明确承认了虚拟货币具有经济价值与可交换性,属于刑法诈骗罪所保护的 财物

这一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它意味着,被害人用于购买虚拟货币的80余万元人民币,其财产权利属性并未因支付目的的特殊而灭失。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因此,司法处置的根本目的,从没收非法所得转向了 修复被侵害的财产关系 ,即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这一定性,为后续的所有追赃挽损工作提供了正当性来源和清晰的行动方向。

二、 处置对象之辨:从处置虚拟货币本身追索对应购币款的务实转向

虚拟货币处置面临一个天然的技术困境:如何查找、扣押、变现一串存在于区块链上的数字货币密钥?其匿名性可能使得赃款流向难以追踪,其价格剧烈波动则让价值评估与变现充满风险。本案判决展现了一种极具现实智慧的 迂回处置策略

仔细审视判决主文可以发现,法院最终的处置命令,并非直接追缴比特币或以太坊若干,而是 责令退赔人民币若干元 。这并非疏忽,而是一种基于现实的理性选择。本案犯罪行为的实质,是被告人以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人民币资金。虚拟货币在此仅是交易的媒介标的,而非最终的犯罪所得形态(被告人骗取的是钱款)。因此,处置的核心对象,自然回归到这笔被非法转移的法定货币上。

这一转向巧妙地规避了直接处置虚拟货币的司法难题。它不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掌握虚拟货币的钱包地址和私钥,也不需承担其保管、估价和拍卖的风险。司法资源得以聚焦于更传统、更可控的追查资金流向、冻结银行账户、追缴赃款等环节。这种 穿透虚拟交易形式,锁定法定货币实质 的处置思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极高的可操作性,确保了对被害人利益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

三、 处置责任之析:主犯连带、从犯按份的精细化责任切割

在确定退赔人民币这一处置目标后,如何在多名共同犯罪人之间公平且有效地分配这一责任,成为最终的挑战。若责任划分不清,要么导致互相推诿、执行落空,要么造成责任畸轻畸重、有失公允。本案二审判决所确立的 主犯连带,从犯按份 的区分责任模式,堪称处置责任划分的经典范例。

1.     主犯(韩某某、黄某某、高某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三人是犯意的发起者、犯罪的组织者和最大获利者,对整个犯罪后果负有全面、主导的责任。判决责令三人对尚未退赔的61万余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被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或数人主张全部剩余赔偿。这极大地增强了债权实现的保障,避免了因部分主犯无能力赔偿而令被害人损失无法弥补的局面,体现了对犯罪核心力量的严厉惩戒和对被害人权利的有力托底。

2.     从犯(曹某某等四人):承担按份(限额)退赔责任。
此四人是受雇前来、扮演特定角色、领取固定报酬的配合者。判决明确,他们仅需在各自实际违法所得的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例如,从犯曹某某分得1.4万元,其退赔上限即为1.4万元。对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从犯,其退赔义务即告终结。

这种责任划分模式,精准契合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它避免了让获利微薄、作用次要的从犯为全部巨额损失买单的不公,也防止了主犯利用从犯分摊责任而减轻自身经济惩罚的可能。它如同一把精密的外科手术刀,在共同犯罪的肌体上,根据各参与者的作用力与获益程度,进行了清晰、公平的责任切割,使得处置判决既具备强大的执行力,又经得起公平正义的审视。

结语:从个案处置到规则供给

厦门这起虚拟货币诈骗案的处置实践,其价值远超个案本身。它系统性地构建了一个从 财产属性确认  处置对象厘清 ,再到 责任主体划分 的完整处置逻辑链条。这套逻辑,既尊重了虚拟货币作为新型财产的现实,又立足于司法权的可行边界;既贯彻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宗旨,又体现了区分对待、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

它向市场传达了一个明确信号: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并非进入法外之地,司法机关有能力、有智慧追索并处置涉案财物。同时,它也向司法系统提供了一份宝贵的操作手册:在面对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犯罪时,应秉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灵活运用法律工具,在坚守公平正义底线的同时,务实、创新地打通追赃挽损的最后一公里。此案标志着我国司法在涉虚拟货币犯罪财物处置领域,从被动应对走向了主动建构规则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