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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赃款的归属之争——虚拟货币处置的三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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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厦门,一场虚拟货币交易沦为诈骗陷阱——8名被告人以假警察身份控制被害人,卷走80余万元交易资金。案件告破后,核心争议并非仅停留在定罪量刑,更聚焦于虚拟货币相关财产的处置难题:被害人的损失该如何弥补?涉案赃款是没收上缴还是退赔被害人?主从犯的处置责任又该如何划分?这起案件的审理,为虚拟货币财产处置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答案。

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认定,是财产处置的首要前提——若交易本身违法,被害人的财产主张便失去根基;若交易合法,财产处置就必须优先保障被害人权益。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虽日趋严格,但从未绝对禁止自然人之间的民间交易。2021年十部委联合通知明确禁止的是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而非个体间基于私法自治的普通交易。本案中,交易双方均为自然人,基于自愿达成交易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法院据此认定交易合法,为后续财产处置奠定了基础。这一判断精准区分了金融业务民间交易的边界,避免因监管政策的消极性而否定个体合法财产权益。

交易合法性确立后,虚拟货币相关财产的处置方向成为核心焦点。

实践中,重定罪、轻处置的倾向与虚拟货币监管的模糊性,常导致被害人损失难以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本案审理中,关于赃款处置出现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认为应遵循虚拟货币监管的消极态度,以没收上缴为原则,仅在特殊情况下退赔;另一种则主张,虚拟货币具有明确财产属性,只要交易合法、资金来源清晰,就应优先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法院最终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其核心逻辑是权利与救济对等”——被害人基于合法交易支付的资金,本质上与普通财产无异,不能因交易标的是虚拟货币就剥夺其受救济的权利。同时,法院设定了处置例外:若被害人资金来源非法,或交易目的是洗钱、避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则不予保护。这种优先保护+严格审查的处置思路,既守住了打击犯罪的底线,又避免了一刀切处置对合法权益的损害。

明确共同犯罪人的处置责任,是财产处置落地的关键。

虚拟货币犯罪中,主从犯在犯罪中的作用、获利情况差异极大,若采用一刀切的连带处置责任,极易违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案中,法院给出了差异化处置方案:韩某某、黄某某、高某某作为犯意发起者和组织者,是诈骗行为的核心,对全案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确保被害人能通过向核心责任人追偿实现权益;曹某某等四名从犯仅在各自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处置责任——已退缴全部所得的从犯无需额外担责,未缴清的曹某某则需继续退赔剩余的1.4万元。这种划分既通过主犯的连带责任强化了财产追回力度,又通过从犯的按份责任体现了公平性,解决了共同犯罪中虚拟货币相关财产处置的责任分配难题。

本案的二审改判,成为虚拟货币财产处置的标志性纠错——一审将涉案赃款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被撤销,二审明确将已扣押的17万余元赃款优先退赔被害人,同时责令主从犯按责任划分补足剩余损失。这一改判清晰传递出司法态度:虚拟货币的虚拟属性不影响其财产本质,相关财产处置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为核心,而非简单依据监管政策否定个体权利。从交易合法性认定到处置方向选择,再到责任划分细则,司法机关层层递进,构建了虚拟货币财产处置的完整逻辑链条。

随着全球虚拟货币总市值突破2.4万亿美元,相关财产处置的司法需求日益迫切。厦门这起案件的审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三大处置启示:其一,交易合法性是处置的前置条件,需严格区分民间交易非法金融活动;其二,财产处置应坚持权利优先,在资金来源合法、交易无违法目的的前提下,优先保障被害人权益;其三,责任划分需兼顾追偿力度公平原则,主从犯区别对待才能实现罪责刑统一。虚拟货币不是法外财产,其处置既不能脱离法律框架,也不能忽视现实权益。这起案件的处置实践,正在为虚拟货币财产监管构建法治基础,让每一笔相关财产的处置都有章可循,让合法权益在创新与监管的平衡中得到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