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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虚拟资产”定性到处置落地: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认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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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其匿名性、跨地域性等特征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转移非法所得、规避监管的重要工具,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中,如何界定洗钱行为类型、准确认定犯罪既遂标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文结合两起典型案例,梳理争议观点,探析倾向性意见,为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思路。

一、典型案例引入

案例1:李某将800万元贪污款通过线下向币商购买U币,后潜逃海外,经李某协助将U币全部兑换成美元,李某收取1.5%服务费。

案例2:陈某通过非法集资获利6000万元,为转移资产至境外,与境外李某商定虚拟货币洗钱服务(李某收15%佣金)。张某用数十张银行卡购等值U币后,转入李某提供的境外交易所A账户;李某经多次混币中转,将U币转入另一国交易所B账户,再通过OTC交易变现为美元存入张某境外账户,整个交易留痕于区块链。

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上述两起案例暴露出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认定的核心争议:一是通过虚拟货币转移资产至境外应归为哪种洗钱行为类型;二是此类洗钱犯罪的既遂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形成三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U币发生技术性转移时即构成跨境转移资产型洗钱既遂。虚拟货币链上转移具有即时性、无国界性,行为人将赃款兑换为U币后,已实现对犯罪所得的有效控制和离岸化,此时转移行为已具备跨境属性,应认定为既遂。如王某将U币转移至自身控制钱包、张某将U币转入李某提供的A账户时,均已既遂。

第二种观点主张,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时才构成既遂。只有将虚拟货币成功转换为具有普遍流通性的法定货币(如美元),犯罪所得才被真正洗白。此前的U币兑换、转移仅为中间环节,未实现赃款价值的最终落地,不属于完整的洗钱行为,不应认定为既遂。

第三种观点提出,以资金脱离原始司法管辖区域且被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既遂标准。应跳出物理国界概念,当U币转入行为人控制的、不受我国司法管辖的匿名钱包时,洗钱行为的主要危害结果已发生,此时即可认定为既遂。

本质而言,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两点:一是洗钱行为的本质及既遂标准的核心内涵;二是涉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类型归属与既遂时点的对应关系。

三、倾向性意见的核心逻辑

经司法研讨形成的倾向性意见,从洗钱犯罪的本质特征、立法精神和打击需求出发,厘清了认定逻辑,为争议解决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洗钱行为本质与既遂标准的核心把握

首先,准确界定洗钱行为本质。洗钱犯罪的核心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并非局限于黑钱洗白金融机构操作。只要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转移位置、转换形态等掩饰、隐瞒行为,即符合洗钱行为的核心要件。需特别注意,刑法明确对自洗钱行为单独评价,若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后,又通过购房、购车、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且该行为不属于上游犯罪自然延伸的,应单独认定为洗钱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其次,既遂标准以构成要件齐备为核心。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即构成洗钱罪既遂。犯罪所得经历的清洗环节多少、是否无法查证来源,不影响既遂的认定,仅可能影响量刑。

最后,坚持从严打击的司法导向。面对洗钱犯罪的新手段、新特点,需穿透多层嵌套的交易模式,精准把握行为本质和主客观要件,切实提升打击质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涉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类型与既遂标准认定

一方面,明确行为类型归属。洗钱罪采用列举+兜底的立法体例,核心涵盖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两大行为类型。实践中,虽多通过虚拟货币实现资产跨境转移,但跨境转移资产的认定易引发国境界定争议。而《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解释》第五条第(六)项已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属于洗钱行为方式之一,据此可直接将涉虚拟货币洗钱归入虚拟资产交易型洗钱,避开国境认定的难题。

另一方面,确定既遂时点为虚拟货币兑换完成时。虚拟货币虽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和法偿性,但从其实际兑换价值、可支配性及司法实践来看,具有明确的财产属性,可归入上述解释中的虚拟资产。根据解释精神,只要发生虚拟资产交易,即产生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结果。因此,当行为人将赃款赃物兑换为虚拟货币时,传统资产已转换为链上虚拟资产,完成了位置转移和形态转换,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已齐备,应认定为既遂。若行为人在兑换虚拟货币前,已实施资金归集、分散、周转等转移、转换行为,则既遂时点可进一步提前至该转移、转换行为完成时。

四、案例结论重构

结合上述倾向性意见,案例12中的三种争议观点均存在局限。王某、张某的行为均属于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行为,其将赃款兑换为U币的行为完成时,洗钱罪即已既遂。李某作为洗钱行为的协助者,构成洗钱罪共犯。 

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认定,需跳出传统金融交易的思维定式,以洗钱行为的本质为核心,依托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精准把握虚拟资产交易的行为类型属性和兑换完成即既遂的认定标准。这一认定逻辑既符合立法精神,又能有效应对新型洗钱手段的挑战,实现对洗钱犯罪的全链条打击,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