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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虚拟货币兑换的罪与罚——从两起案例看虚拟货币处置中的非法经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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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的普及,利用其进行跨境货币兑换的行为日益增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涉虚拟货币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标准进行梳理与分析,以明晰法律边界与风险防范要点。

一、典型案例引发法律争议

案例1:个人搬砖套利行为

李某通过开通境内外账户,专门从事U币低买高卖的搬砖套利业务,以人民币购入U币后以美元卖出,或以美元购入后以人民币卖出,数年累计获利1000万元。该行为是否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

案例2:跨境兑换服务行为

胡某在美国经营虚拟货币买卖业务,为中国客户提供U币兑换美元并汇至境外账户的服务,同时也为美国客户提供U币兑换人民币汇至境内账户的服务,从中收取手续费300余万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同样存在较大分歧。

二、争议焦点与对立观点

实践中争议的核心在于: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币兑换的行为,是否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李某、胡某的行为实质上是在跨境背景下,利用虚拟货币作为媒介完成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兑换,符合变相买卖外汇特征,严重破坏了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通过U币链接的币种转换行为与买卖外汇行为并不直接等同。李某若仅为个人炒币,则缺乏帮助他人兑换外汇的主观故意;胡某的经营行为发生在美国,为当地法律所允许。二人交易对象是虚拟货币而非外汇,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若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可以洗钱罪惩处。

三、司法认定的倾向性意见与标准

非法经营罪系行政犯,在具体认定时需注意以下方面:

1. 经营行为的特征识别

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具有常业性(持续性、反复性)和营利性(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特征。需区分:

  • 经营行为OTC场外交易业务、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做市商业务、信息中介服务等
  • 非经营行为:个人持币、炒币等

2. 实质违法性判断

应从实质上判断涉案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如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绕开国家外汇监管,为他人提供人民币与外币兑换服务,并具有赚取手续费或汇率差等经营特征,属于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3. 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跨境转移资金、多层嵌套交易等复杂模式中,如明知他人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外汇,或与他人事前通谋,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帮助实现人民币与外币价值转换,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

四、案例具体分析

案例1:如李某的行为仅为个人持币、炒币,不具有经营行为特征,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如果其明知他人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外汇,仍通过兑换虚拟货币方式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案例2:胡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常业性、营利性经营特征,其明知客户欲在国家规定交易场所外实现人民币与美元兑换,仍提供本币-虚拟货币-外币兑换和支付服务,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其非法牟利300余万元,情节严重,宜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跨境性使其易成为规避外汇管制的工具。司法实践在认定相关行为性质时,需综合考量行为特征、主观故意、客观危害等多重因素,在鼓励金融创新与维护金融秩序之间寻求平衡。对于从业者而言,明确法律红线、避免触碰变相买卖外汇的禁区,是防范刑事风险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