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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成非法换汇“暗桥” 沈阳警方成功处置佟某某跨境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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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虚拟货币处置(huaancz.com)报道,日前,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佟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该案中虚拟货币被用作跨境非法交易的媒介,两名被告人因非法买卖外汇获刑。

从法律定性来看,虚拟货币交易的违法性有着明确的政策与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多次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其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佟某某案中,其指使他人购买虚拟货币转卖给境外人员换取美元现金的行为,本质上是借助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跨境流动性特点,实现非法外汇买卖的目的,这与2021年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禁止的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跨境资金转移等行为高度契合,已然触碰法律红线。

从司法实践来看,虚拟货币交易极易引发多重刑事风险,非法经营罪是其中最为常见的罪名之一。佟某某案并非个例,此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万某园等人非法经营案中,涉案人员同样以泰达币为媒介进行非法外汇交易,涉案金额达2.34亿元,最终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重刑。这两起案件的裁判逻辑高度一致:无论交易媒介是法定货币还是虚拟货币,只要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就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此外,虚拟货币交易还可能涉及洗钱、集资诈骗等罪名,正如央行会议所指出的,稳定币等虚拟货币形式无法有效满足反洗钱要求,存在被用于各类非法活动的高风险。

值得警惕的是,不知资金来源不能成为虚拟货币相关违法犯罪的免责理由。佟某某虽辩称不知上游资金性质,但法院仍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定罪量刑,这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核心原则:只要实施了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即便对资金背后的黑幕不知情,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该案中警方通过中美反洗钱合作渠道反馈监管漏洞、达成执法共识的举措,也凸显了虚拟货币相关违法犯罪的跨境性特点,以及各国联合打击此类犯罪的趋势,进一步压缩了虚拟货币违法交易的生存空间。

佟某某案的判决结果,为所有意图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主体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必须认清虚拟货币交易的非法性与高风险性: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因卷入非法金融活动而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要严格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办理外汇兑换业务,切勿出借个人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避免成为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的工具人。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任何试图借助虚拟货币规避监管、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在金融监管持续强化的背景下,虚拟货币绝非法外之地,远离虚拟货币交易,才是守护自身财产安全与法律权益的唯一正确选择。